招标文件澄清通知
编号:001
各投标人:
经研究,对恩施市核桃坝村乡村振兴特色农产品农业发展项目融资、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F+EPC)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作如下澄清说明:
1、招标文件P62页2.2.2(2)商务评审 “2.类似项目业绩”要求“投标人具有:2018年1月1日以来每承担过1个投资额或合同金额不少于3亿元的建筑工程业绩,包括 PPP 项目、工程总承包(EPC 或F+EPC)、施工总承包、工程设计业绩中其中一项的工程项目业绩的,得 2 分。满分 6分。(附中标通知书(若有)和合同协议书等相关证明材料)”,请问此处描述的“投标人”是否为联合体任一成员?
答:投标人是联合体的,包含联合体任一成员的业绩。
2、招标文件P62页2.2.2是2)商务评审“3.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业绩”要求“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承接过 1 个房屋建筑或市政工程工程总承包(EPC 或 F+EPC)项目或施工总承包项目的得 2 分,最多得 2分。(业绩需是作为工程总承包(EPC 或F+EPC) 项目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作为施工总承包项目施工负责人,附中标通知书(若有) 和合同协议书等相关证明材料)”,请问“施工总承包项目项目经理”是否满足“作为施工总承包项目施工负责人”的要求?
答:“施工总承包项目施工负责人”等同于“施工总承包项目项目经理”。
3、招标文件P62页2.2.2(2)商务评审“6. 奖项荣誉”要求“投标人 2018 年 1 月 1 日至今获得“鲁班奖” 或“国家优质工程奖”,每项得 2 分;获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优质工程奖或省级及以上“AAA 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每项得 1 分。本项满分 4分。 提供获奖证书扫描件、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时间以获奖证书颁发时间为准,同一项目不重复计分”,请问此处描述的“投标人”是否为联合体任一成员?
答:投标人是联合体的,包含联合体任一成员获得的奖项荣誉。
4、根据招标文件(P63),要求“奖项荣誉”提供获奖证书扫描件、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省级及以上“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并无合同证明材料,是否提供获奖证书扫描件即可?
答:省级及以上“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均有对应的相关项目,需要提供获奖证书扫描件和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5、招标文件第71页,合同协议书第二条合同工期1080天。可否明确具体的勘察工期、设计工期及施工工期分别是多少天?
答:签订合同时予以确定。
6、招标文件未明确“6-5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的具体时间要求,请明确。
答:具体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
7、招标文件P237页“1-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备注要求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目前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已被取消,请问是否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即可?
答:可以。
8、招标文件中“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所有成员),应当在恩施州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州电子交易平台”,下同)(网址:******/)进行注册登记,并办理CA数字证书(具体操作参见“恩施州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综合服务—交易主体注册登记指南)。”资方没有建筑工程资质,是否需要办理恩施市网CA锁,若不需要,将资方所有资料放进投标文件是否可以。
答:投标人是联合体的,只需联合体牵头人办理CA锁,投标文件由投标人自行编制。
9、P253页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三、技术文件与P63第三章评标办法2.2.2(3)技术评审内容不对应,是否可以在响应技术评审标准的前提下自行拟定技术文件的目录?
答:按P63第三章评标办法2.2.2(3)技术评审内容拟定技术文件的目录。
10、招标文件所附合同协议书中关于建安工程费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为“按月支付,已确认的完工产值达到 2000 万元时,当月支付上月已完工产值的 70%(其中支付的工程进度款的 20%作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划转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专用合同条款“14.3工程进度款”中关于建安工程费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为“①基础工程(含基坑支护、土方、工程桩):
基础工程(含基坑支护、土方、工程桩)通过验收后,支付至已完确认产值(验工计价)的 70%(工程进度款的 20%作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划转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 ②主体工程:1) 主体结构完成 50%工程量,支付至已完确认产值(验工计价)的 70%(工程进度款的 20%作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划转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2) 主体(含砌体)结构封顶通过验收后, 支付至已完确认产值(验工计价)的 70%(工程进度款的 20%作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划转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③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已完确认产值(验工计价)的 70%(工程进度款的 20%作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划转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④配套市政附属设施工程配套市政附属设施工程通过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已完确认产值(验工计价)的70%(工程进度款的 20%作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划转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⑤装饰装修工程:1)装饰装修工程完成 50%工程量,支付至已完确认产值(验工计价)的 70%(工程进度款的 20%作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划转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2)装饰装修工程通过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已完确认产值(验工计价)的 70%(工程进度款的 20%作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划转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⑥工程余款工程结算经发包人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组织竣工结算审计,且审计结论经承包人和发包人共同签字确认后,按季度分 8 次等额支付;最后一次支付时如缺陷责任期未满,支付至造价机构审定金额 98.5%,余款 1.5%留作质保金(工程进度款的 20%作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划转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⑦质保金 质保金(1.5%)缺陷责任期满无息退还。”上述两处前后矛盾,请问以何为准?
答:支付方式以招标文件所载明的合同协议书为准。
11、招标文件所附合同协议书约定“工程预算、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报送金额均不得超过审核认定金额的 10%,否则由承包人承担审减部分的一切费用。”,专用合同条款14.5.2中约定“如果经发包人审计后的结算金额与报送金额的误差超过 5%,所发生的超出部分的审计费用由总承包人承担,在双方完成结算后,根据审计费的计算结果在结算金额中扣除。发包人同时收取超出结算额 5%部分的 5%金额作为违约金,由发包人直接从工程结算款中扣除。”上述两处关于竣工结算偏差率超过约定幅度收取审计费用的约定幅度不一致,请问以何为准?
答:以招标文件所载明的合同协议书为准。
12、专用合同条款5.1.5约定“对于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发包人同意予以顺延,但由此额外増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该条款显失公平,建议修改为“对于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发包人同意予以顺延,由此额外増加的费用由发承包双方另行协商。”
答:以招标文件所载明的合同协议书为准。
13、招标文件所附协议书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每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按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二计算。”,专用合同条款8.7工期延误约定“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 1 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 / %或人民币金额为:20000 元,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 5 %或人民币金额为: / 。”,专用合同条款15.2.1约定“未按合同约定工期完工,延迟一天罚款 2 万元,最多罚款合同总价的5%。”,以上关于每延误一日的误期赔偿金额前后矛盾,请问以何为准?
答: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 1 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20000元,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5 %。
14、招标文件所附合同协议书约定“工程预算、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报送金额均不得超过审核认定金额的 10%,否则由承包人承担审减部分的一切费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承包方编制的工程预算,经恩施市财政评审部门评审后,审减金额超过15%的,由此产生的审计费用由承包方承担。”上述两处关于施工预算偏差率超过约定幅度收取审计费用的约定幅度不一致,请问以何为准?
答:以招标文件所载明的合同协议书为准。
15、招标文件第 72 页,合同协议书第四条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签约合同价中勘察设计费(含税)、建筑安装工程费(含税)可否价税分离,列明税率、不含税金额以及税金?如果价税不分离,则承包人就税金部分可能需要重复缴纳印花税,增加发包人与承包人税负。
答:可以价税分离,在签订合同时按照当时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确定。
16、请问本项目安全文明措施费金额是多少及如何支付?
答:安全文明措施费以项目财评报告确定的金额为准;包含在进度款中支付。
17、招标文件第 73 页,合同协议书第六条违约责任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每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按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二计算。”鉴于本工程合同额较大,按照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违约金过高,建议将本款改为“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总工期延长的,每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 万元,逾期违约金上限为 500 万元”,并同步修改第 190 页,专用条款第 8.7.2 条。
答:见本次《招标文件澄清通知》第13条答复。
18、招标文件第 74 页,合同协议书第七条及合同专用条款第 20.4 ******法院******委员会申请仲裁?
答:以招标文件为准。
19、招标文件第 75 页,合同协议书第十四条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立即生效”,合同专用条款第 21.14 条又约定“承包人须由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约,不得委托他人(由授权委托人)代理签约”。该约定不明确,因合同各方皆为法人,为简化合同生效要件,提高签约效率,能否明确为“本合同自各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答:招标文件第 75 页,合同协议书第十四条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立即生效”修改为:“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和盖章后成立,并自双方签字和盖章后立即生效”;专用条款与合同协议书不一致的以合同协议书为准。
20、为确保施工过程中各项文件能够及时有效送达,提高沟通效率,建议将招标文件第 76 页,合同协议书签章页的地址改为“送达地址”。
答:不予修改。
21、招标文件第 175 页,合同专用条款第 1.3 条“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家现行建筑、安装工程有关标准及规范、《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及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 ”。因该项目为湖北省内工程总承包项目,且合同内容多次涉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能否在规范性文件中添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关于调整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办法》?另外《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名称有误,建议更正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答:可以。
22、招标文件第 176 页,合同专用条款第 1.5 条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约定按照通用条款执行,而通用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5)通用合同条件;(6)承包人建议书;(7)价格清单;(8)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鉴于工程总承包合同系双方履约的根本遵循,且形成时间在投标函之后,建议将解释顺序调整为“(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4)通用合同条件;(5)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6)承包人建议书;(7)价格清单;(8)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答:以招标文件为准。
23、招标文件第 177 页,专用合同条款第 2.2.2 条关于施工现场水电的约定中,能否约定由承包人和水电部门签订供水、供电合同,并直接向供水公司及供电公司缴纳,费用最终计入工程总造价?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24、招标文件第 181 页,专用条款第 4.3.2 条约定“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的时间要求:承包人项目经理或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在施工中应保持在岗,确需暂时离岗,必须向发包人请假,同意后才能离岗”。本款要求承包人项目经理全天候在岗不符合行业惯例,且不现实。建议改为每月不少于 22 天。
答:同意修改为每月不少于 22 天。
25、招标文件第 188 页,专用合同条款第 7.6.1 条及 7.6.3 条对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为“达到恩施州安全文明示范工地标准”,经查询恩施州建筑业协会官方网站,该名称存在表述性错误,正确的名称应该为“恩施州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现场”,建议更正。
答:同意更正。
26、招标文件第 190 页,专用合同条款第 8.7.4 条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约定“只有上述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对工程关键线路施工造成实质性影响,导致工期延误累计超过【15】天的,经发包人和监理人确认后,工期方予顺延,但是无权要求增加任何费用或补偿”。鉴于承包人无法预见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生时对工程造成的影响无法克服也无法避免,建议发包人本着事实就是的态度,遵循公平原则,将本款改为“发生上述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发包人同意顺延工期并承担相关费用”。
答:以招标文件为准。
27、招标文件第 195 页,专用条款第 13.8 条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材料价格调整幅度为“主材价格的波动范围在±10%以内(含±10%)的不调整,超过±10%的部分据实调整”。根据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施工合同中,主要材料价格约定的风险幅度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定,宜控制在 5%以内。风险幅度以内的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风险幅度以外的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能否将材料价格调整幅度约定为超过±5%的部分据实调整?
答:以招标文件为准。
28、本合同并未约定材料调差的基期,请予以明确。
答:材料调差的基期为工程总承包方编制施工图预算当期。
29、招标文件第 200 页,专用条款第 14.6 条质量保证金采用直接******银行保函的方式代替工程质量保证金。能否将质量保证金预留方式修改为“不扣留,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 1.5%工程款的质量保证金保函,待缺陷责任期满后,发包人向承包人退还质量保证金保函原件”。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30、招标文件第 203 页,专用合同条款第 18.1 条约定“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由承包人负责,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鉴于上述保险的购买主体为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负责协助,但不应承担费用。建议修改为“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由承包人协助发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31、招标文件第 206 页,专用合同条款补充条款第 21.13 条“承包人采用或更改任何施工方案、施工工序、施工措施、施工工艺以完成合同文件约定工作的,均不构成洽商变更,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即便发包人对前述方案、工序、措施和工艺作出审批,也只是对技术的确认,发包人不因此而承担任何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考虑到施工方案、施工工序、施工措施、施工工艺的变更可能是响应发包人要求,能否将本条修改为“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采用或更改施工方案、施工工序、施工措施、施工工艺,构成洽商变更,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由双方协商确定”?
答:招标文件第 206 页,专用合同条款补充条款第 21.13 条修改为“承包人采用或更改任何施工方案、施工工序、施工措施、施工工艺以完成合同文件约定工作的,均不构成洽商变更,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即便发包人对前述方案、工序、措施和工艺作出审批,也只是对技术的确认,发包人不因此而承担任何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但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采用或更改施工方案、施工工序、施工措施、施工工艺,构成洽商变更,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由双方协商确定”。
本次澄清内容不影响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不变。
******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21日